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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贵阳院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询比公告

· 2025-03-10

项目编号: GYY-DJFZ-2025-EP-001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竞标文件

 

 

 

 

 

 

 

 

 

 

  •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53

 


目录

第一章 竞标公告

1、采购项目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3、响应人资格要求

4、竞标文件的获取

5、竞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8、监督投诉机构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 竞标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5 费用承担

1.6 保密

1.7 语言文字

1.8 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10 投标预备会

1.11 响应和偏差

2.竞标文件

2.1 竞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2 竞标文件的澄清

2.3 竞标文件的修改

2.4 对竞标文件的异议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2 投标报价

3.3 投标有效期

3.4 投标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2 开标程序

5.3 开标异议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2 评标原则

6.3 评标方法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2 中标通知

7.3 履约担保

7.4 签订合同

8.重新竞标和不再竞标

8.1 重新竞标

8.2 不再竞标

8.3 转为竞标

8.4 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9.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9.5 投诉

10.是否采用电子竞标投标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3. 合同价格及支付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 技术服务

8. 质量保证期

10. 履约担保

14. 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17. 争议的解决

18. 变更

19. 索赔

20.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

附件三:保函格式

附件四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投标人资格条件自查表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报价表

六、商务偏差表

七、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二、交货计划表

三、投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四、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五、技术参数对比数(选择使用)

第六章 需求一览表

第七章 技术规范


第一章 竞标公告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采购项目竞标公告

 

1、采购项目

本招标项目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为 辽宁国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竞标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1)项目名称: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2)项目概况: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西南部,东邻大孤家子镇和三面船镇,南与登仕堡子镇相连,西与秀水河子镇接壤,北靠双台子乡和龙山街道,项目场址中心坐标为 42°21′49.91″N, 123°12′46.82″E。项目拟在法库县创新环保墙体材料厂院内建设。本场区属于平原丘陵相接地带,海拔高度介于 90~120m。地形有起伏,项目点紧邻 S106 省道及 S2 沈康高速公路,交通极为便利,大部件运输极为方便。场区为平原风电场,项目规划总装机容量13.4MW,拟安装2台单机容量为6.7MW的风电机组。

3)采购范围: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包括但不限于:预制舱、站用变压器、通信系统、计费系统、AGC/AVC控制系统柜、电能质量监测柜、风功率预测系统及测风塔1座、电力交互系统、工作站、操作台、公用测控柜、远动通信柜、同步时钟柜、电能量计量柜及其他二次装置、10kV线路保护测控柜、防孤岛保护柜、故障解列柜及其他二次装置、蓄电池、交直流配电装置屏、事故保安电源、UPS三相不停电电源、视频监控设备、联通外网、火灾报警系统、0.4/10kV 高低压开关柜(含供货、包装、运输、现场交货、保管、成品保护、配合安装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电缆、钢筋及混凝土等相关材料设备采购。

4)交货时间:2025415日之前,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5)交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6)交货方式:车板交货。

7)质量要求:满足国标、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3、响应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投标人为制造企业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具备已通过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投标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投标人具有与本次竞标产品相同或相近技术能力设备销售业绩不少于 1个。

5、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其它技术要求。

7、本次竞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竞标文件的获取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31417:00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材料物资集中采购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以下简称集采平台)在线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针对本项目获取竞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并在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竞标文件。

2、本项目竞标文件免费。

5、竞标响应文件的递交

1、(A)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5 3 2010 00 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B15栋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部区域部。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各投标人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请各投标人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当天)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为成都市青羊区同诚路8号B15栋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部区域部。纸质版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电子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在开标结束前未进行在线签到的投标人将无法进行后续竞标流程。(为保证开标环节顺利完成,建议在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5)投标截止时间后,各投标人须使用数字证书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对投标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2、投标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竞标文件的投标人。

3、递交投标文件前须在中电建集中采购电子平台向*************(添加采购人名称)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投标文件递交和开标。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投标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投标人承担其全部后果。

4、合格供应商申报及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http://bid.powerchina.cn)和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和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编:550081

联 系 人:于正伟

话:13793267238

真: /

电子邮件:289880670@qq.com

址:http://www.ghidri.com.cn

8、监督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

投诉电话:0851-85388291 0851-85375080

编:550081

  202503 1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采购人

详见竞标公告

1.1.3

采购机构

详见竞标公告

1.1.4

竞标采购名称

详见竞标公告

1.1.5

项目地点

详见竞标公告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详见竞标公告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详见竞标公告

1.3.1

竞标范围

详见竞标公告

1.3.2

交货时间

详见竞标公告

1.3.3

交货地点

详见竞标公告

1.3.4

质量要求

详见竞标公告

1.4.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详见竞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详见竞标公告

1.9

现场踏勘

☑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集合时间************分,集合地点*******,踏勘联系人及电话*****************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投标预备会召开时间************分,地点**********************

2.2.1

投标人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

202503141700分前

2.2.2

采购人澄清答复的截止时间

202503191700分前

2.3.1

对竞标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202503191700分前

3.2.3

投标报价要求

1、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生产制造、运输等费用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 13 %

3.3.1

投标有效期

90

3.4.1

投标保证金

3.5.2

财务情况表

提供近3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3.5.3

业绩情况表

详见竞标公告

3.5.5

诉讼及仲裁情况

3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3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封面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按竞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纸质版份数

半流程:正本 1份,副本 1

装订要求

1.投标文件按竞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或分册装订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作统一要求。

2.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分成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

3.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投标文件有多个包件且要求投标文件分包件装订时,投标文件封面增加相应包件号(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5.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件,资格审查资料可在某一包件中提供,其它包件中可不提供(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投标文件电子版

U1

文件压缩为rarzip格式,图纸AUTOCAD格式。同时包含签字盖章版PDF扫描文件。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

采购人地址: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采购竞标项目投标文件

竞标项目编号:GYY-DJFZ-2025-EP-001

2025 03 20 10 时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详见竞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4.2.2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6.3

评标方法

详见第三章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保证金/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 10

10

是否采购用电子竞标投标

全流程半流程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总则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本项目已具备竞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进行竞标采购。

1.1.2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竞标采购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竞标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质量要求

1.3.1竞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材料的业绩要求。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连个体在本竞标项目或标段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标公正性;

2)与本竞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竞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与本竞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投标;

5)为本竞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竞标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竞标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竞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竞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竞标文件和竞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组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组织踏勘现场

1)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意外责任。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不组织踏勘现场

投标人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安全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竞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投标人应根据竞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竞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2.竞标文件2.1 竞标文件的组成及内容

2.1.1竞标文件包括:

1)竞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及附件;

5)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

6)需求一览表;

7)技术规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过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向采购人提出,要求对竞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竞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竞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在集采平台(https://ec.powerchina.cn)公布。

2.2.3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竞标文件的修改

2.3.1采购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竞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竞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采购人对竞标文件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4 对竞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竞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竞标活动。

3.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投标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报价表

6)商务偏差表

7)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技术偏差表

2)交货计划表

3)投标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4)投标人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5)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竞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询比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生产厂家(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材料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竞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编写。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竞标文件有关交货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竞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节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开标会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将手机设置为静音。

2)介绍到会领导和采购人代表;介绍本次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职务、姓名;

3)介绍分标情况和参加投标的单位情况;

4)采购人代表讲话;

5)监督人员(或主持人)宣读工作纪律;

6)主持开标:

A、请参加投标的派代表(至少2名)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若有异议请投标人授权代表现场提出。

B、开标原则:根据竞标文件规定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逆序进行开标,即按先到后开,后到先开的原则;

C、介绍开标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姓名;

D、进行开标:唱标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纸质版正副本份数、投标保证金情况、交货地点、投标报价等内容。

E、唱标完毕,请投标人授权代表确认唱标记录,有异议现场举手提出;无异议则打印开标记录表,由投标人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同时请采购人代表、唱标人及记录人签字确认。

7)主持人介绍后续评标安排和发出澄清问题的计划时间和方式,提醒投标人代表保持通讯畅通。

8)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来,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6.评标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竞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投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方法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

采购人根据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按管理制度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根据定标结果,在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集中采购电子平台(网址:https://ec.powerchina.cn)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竞标和不再竞标8.1 重新竞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重新竞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家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否决所有投标文件的。

8.2 不再竞标

重新竞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家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8.3 转为竞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为2家时,经采购机构批准可以转为竞标。

8.4 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只有1家时,经采购机构批准可以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9.纪律和监督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竞标活动中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或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竞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监督电话:010-88985396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是否采用电子竞标投标

本竞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竞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半流程:投标人按照本章节3.7的要求编制纸质版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节4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纸质投标文件准时参加开标会议,现场开标并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遵循的原则:采用有限数量评审制。(当预计投标人数量多,清标工作量大且评标价除低价及较低价外无中标可能,可以按评标价从低到高排序前对有限数量进行审查。)

1、当各包件投标人数量等于或少于5家时,对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当各包件投标人数量多于5家时,首先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选取从低到高的前5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若有否决投标的,按照评标价从低到高顺序依次递补,以保证进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满足5家。

3、对进入评审环节的5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按照经修正后的评标价进行评审。

4、未进入评审环节的其它投标文件,不再进行推荐。

二、评标原则

评标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标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标工作,成立评标委员会和工作小组。

2、评标委员会

2.1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2.3评标委员会组建后报股份公司招标采购机构备案。

2.4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标期间为评标委员会服务。

3.2接受评标委员会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标程序及内容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

1.1投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要求。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1.2.2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否决投标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投标人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竞标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竞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投标文件未按竞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投标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竞标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竞标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竞标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竞标文件要求的;

10)纠正投标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标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投标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2)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投标人不能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投标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投标文件澄清

2.1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2.2评标委员会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问题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发出。

2.3投标人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评标委员会的澄清问题和投标人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投标文件详细评审

3.1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3.2经评审的投标价

3.2.1经评审的投标价计算公式

经评审的投标价=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遗漏修正

3.2.2遗漏修正

审核投标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投标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

3.3评审及排序

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按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按并列推荐。

五、评标报告

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起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评标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根据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经评审的投标价从低到高的前一至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标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投标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经评审的投标价计算,汇总排序;

4)推荐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中有重复计算时,重复计算情况作叙述。


第四章 合同及附件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材料: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材料、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材料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材料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材料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材料、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材料安装完成后,对合同材料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材料调试完成后,对合同材料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材料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材料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买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材料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材料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材料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材料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材料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材料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材料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材料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材料、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材料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就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材料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材料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材料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材料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材料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得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材料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材料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材料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材料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材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材料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材料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材料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材料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购必要措施消除合同材料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材料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材料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材料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材料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材料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材料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材料应整套装运。该材料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材料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材料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材料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材料启动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材料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材料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车面上将合同材料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材料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材料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材料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材料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 合同材料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材料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材料交付时;

2)合同材料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材料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材料交付时进行,则合同材料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材料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材料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材料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材料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材料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材料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材料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材料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材料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材料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材料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材料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材料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材料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材料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材料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材料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材料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材料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材料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材料,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材料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材料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材料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材料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材料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材料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材料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材料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材料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材料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材料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材料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材料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材料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材料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材料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材料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材料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材料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材料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材料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材料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材料仍未进行考核或仍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材料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材料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材料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材料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材料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材料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材料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材料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材料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材料(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材料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材料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材料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材料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材料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材料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材料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材料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材料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材料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材料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材料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材料超过3个月;

2)合同材料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业主:系指全权负责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 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即 辽宁国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1.1.2 合同当事人

买方:系指全权负责本合同的签署、执行和管理的单位,即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的总承包人,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

卖方: 中标人

1.1.11 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系合同材料通过初步验收并签发初步验收证书,自次月1日进入质量保证期,时间为 24 个月。在此期间内, 卖方保证合同材料的正常稳定运行并负责排除合同材料的任何缺陷。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相解释,互为说明用合同条款另有约解释合同文件的优

1书、补充协议;

2)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3书;

4

5

6

7

8表;

9材料技能指标的述;

10服务划;

11件。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解释顺序相同的文件,以时间最晚为准。

1.5 联络

1.5.1 同履行中形式行联络或确认。合同行过中的任何联络及关文的签署,均应通专用同条款指定联系人和履行面形系人。

双方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买方联系人: 于正伟 联系方式: 13793267238

卖方联系人: 联系方式:

3. 合同价格及支付

3.1.2 本合同含税价格为 (大写: 人民币),不含税价格为

(大写: 人民币)。本合同价格在合同约定的供货和服务范围及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综合单价(含增值税税率为13%)。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最新税收政策执行。合同期内如遇税率调整,本合同的总价随新的国家税率变动,不含税的合同单价不变,国家政策变动之前工程已结算部分按照原税率执行,变动之后未结算部分按新税率执行。

3.2 本合同项下设备费支付方式如下:

3.2.1本合同使用货币为人民币,采用的结算支付方式有:电汇、转帐等。

3.2.2本合同项下每一笔付款,均以买方收到卖方开具的满足合同约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买方未收到合格的发票,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且不承担合同款利息及违约责任。若卖方无法提供合格的发票,买方有权扣除25%的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等税款后支付剩余合同款,若扣除的税款不足以弥补卖方无法开票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继续向卖方追偿。

3.2.4 到货验收款

在卖方分批设备交货完成后,买方在合同现场经清点无误并验收合格,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设备合同价格的 80 %,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80 %

1)金额为该批设备对应合同价格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

2) 金额为合同价格70 %的财务收据一份;

3) 详细装箱单;

4) 金额为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或直接扣除合同金额为10%的履约保证金;

3.2.5验收款

在卖方设备分批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签字后28天内,支付给卖方该批设备价格的 17 %,累计支付达到合同价的 97 %

1)金额为合同价格 17 %的财务收据一份。

3.2.6 质量保证金

在质保期满后,买方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28日内,支付给卖方合同价格的 3 %(全部货物供完货后,卖方可提供合同总金额的3%质量保函,置换剩余3%质量保证金)

1)金额为合同价格 3 %的财务收据一份。

如果依照合同第 9.1 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3.4 买方向卖方支付上述款项的前提条件是:

1) 卖方在收到每次付款前须向买方提供相应金额的资金往来收据(合法的财务收据)。

2) 卖方按合同要求申请付款时,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书面付款申请,以便买方及时安排资金。

3) 每次付款均以收到业主相应付款为前提。

本款补充:

3.5 合同货物到达后,如果买方发现分包货物不是由买方已经确认的分包商提供,或不应分包的货物由分包商提供,则买方有权拒收,卖方应按合同的规定补交被拒收的合同货物并按迟交货的时间向买方支付迟交货物违约金;或者买方无奈收下此货物,但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中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卖方的违约金。

3.6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在买方银行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买方承担。

3.7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和/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或履约保函或买卖双方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扣除。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4.1.1 在合同材料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材料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材料制造、检验等情况。

4.1.2监造、检验、见证

4.1.2.1 买方有权派出代表对合同货物生产进行监造和出厂前检验,了解合同货物生产、组装、检验、试验和材料包装质量情况。

4.1.2.2 买方派出监造人员的差旅、食宿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但卖方应提供足够的便利。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货物的生产计划,通知买方到生产厂进行监造、检验、见证,了解生产进展。

4.1.2.3 监造、检验、见证的具体项目范围按设计技术标准、电力管理部门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等标准规范执行。

除以上范围外,买方随时有权扩大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范围,如监造、检验、见证合格,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4.1.2.4 监造检验的标准应符合合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

4.1.2.5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4.1.2.5.1 提前7天通知材料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4.1.2.5.2 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及交通工具、办公室、医务室等。

4.1.2.5.3 与本合同货物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

4.1.2.6 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检验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检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报告的结果,并有权要求进行重新检验、试验,若检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则检验、试验费用由买方承担;若检验、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检验、试验费用由卖方承担。重新进行的检验、试验的结果与卖方进行的检验、试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重新进行的检验、试验结果为准。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而单独检验试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试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检验试验。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合同货物,且不免除卖方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1.2.7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应重新选材,并重新检验,直到所有的合同货物和材料被证明符合标准,同时不得影响合同货物供货时间,重新检验的费用(包括买方进行第二次检验)由卖方承担。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或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货物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未经监造人员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4.1.2.8 如买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派出监造代表,卖方有权正常组织生产。

4.1.2.9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果买方监造人员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

4.1.2.10 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或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所有这些记录文件,买方随时有权查阅和复印。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应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由卖方随每批合同货物一次性移交买方。

此外,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4.1.2.11 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监造代表时,则卖方应负担监造代表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等差旅、食宿费用。

4.1.3 出厂检验

4.1.3.1 在所有合同货物出厂前卖方必须对合同货物的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做一次全面的、细致的检验,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含各种经买方委派的监造人员及设计人签字认可的技术资料)及质量保证书(质量保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及结果的说明)。如未能通过出厂检验,买方有权拒收该批合同货物。

4.1.3.2 卖方在准备发货5天前,通知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出厂检查,只有通过出厂检查的材料才能发运。

4.1.4 卸货前检查:

4.1.4.1 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卸货前,由监理单位(如无监理单位,由买方组织)组织买方、卖方、安装卖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合同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等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买方有权拒收损坏的合同货物。

4.1.5 开箱验收:

4.1.5.1 当合同货物运到现场,卸货后7天内,由监理单位(如无监理单位,由买方组织)组织买方、卖方、安装卖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就合同货物规格、型号、外观、数量、尺寸、随箱技术文件等进行检查。买方应在开箱检验前通知卖方,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卖方自理。

4.1.5.2 开箱检验如发现合同货物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果卖方人员未按时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

4.1.5.3 合同货物经开箱验收不合格,合同货物移交卖方保管,合同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4.1.5.4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卖方认可买方提出的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要求。

4.1.5.5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4.1.5.6 卖方在接到买方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附件S4.7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运费、保险费及检验费等费用均应由卖方负担。卖方修理、更换后的合同货物或经补齐的短缺部分到达交货地点的时间为该合同货物的实际交货日期,并可作为计算卖方迟延交货违约金的依据。

4.1.5.7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合同货物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光伏场区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等之后7天内完成。

4.1.5.8 无论买方是否参与监造、检验、见证、验收,或监造、检验、见证、验收结果如何,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货物中存在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也均不免除或降低卖方对合同货物的质量所负的全部保证责任,及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2 交货前检验

4.2.1 合同材料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材料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增加:

5.1.4 如因包装原因造成材料损坏,买方有权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货物直接损失、工期及费用索赔等)。

5.3.5 卖方自行勘查运输线路及条件,对沿途中所经过的涵洞、桥梁等构、建筑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论证,制定运输方案,以保证其材料能安全运达现场。从发货地点至项目所在地的道路、涵洞、桥梁、建筑物及其它障碍物的加固、清除工作由卖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发运合同材料所需的运输工具由卖方负责向运输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其费用。发运前一周卖方提交运输方案给买方,买方有权提出修改建议。

5.4 交货时间及地点

合同材料的交货地点为: 招标人指定地点。

交货时间:

5.5 技术资料邮寄地点: 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部

联系人: 于正伟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按买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卖方应负担所有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材料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材料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下列任时间进行:

合同材料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材料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材料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材料的安装、调试工作;如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材料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中扣除卖方应赔偿的损失。

7. 技术服务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材料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如对合同材料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24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材料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

10. 履约担保

10.1 卖方应在合同签字盖章后15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金额10%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买方认可的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或合同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

10.2 履约保函有效期至所有合同材料验收证书颁发后延长30天。

10.3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30天内,买方将把履约保函退还卖方。

14. 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材料(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材料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从迟交的第一天,每天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材料价格的1%。迟交罚款的支付并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材料的义务,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而引起的买方的直接损失。

14.4 迟交技术文件罚款

1)迟交的第1周,该周迟交罚款为技术资料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

2)迟交的第2周至第4周,每周迟交罚款为技术资料金额的百分之一(1%)

3)迟交第5周以上时,每周迟交罚款为技术资料金额的百分之一点五(1.5%)

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价格将作为计算迟交罚款的基数。卖方支付的技术资料迟交罚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迟交罚款的支付并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义务。

14.5 卖方技术人员晚到现场导致工期延误罚款

每延误工期一周支付所延误的合同材料总价的1%违约金。且卖方需支付由于卖方原因造成的技术服务延误而引起的买方的直接损失。

14.6 调试延误罚款

材料调试时间不应超过15天,如由于卖方原因,每延期一天,卖方向买方支付所延期合同材料价格的0.05%的罚款。

如果材料有重大缺陷,经过修理或更换,6个月后(自开始调试之日起)仍不能投入运行,双方将尽力寻求解决办法,如不能达成一致,卖方应向买方退还相应材料价款。

14.7 违约责任处理

14.7.1 如果卖方提供的合同材料不满足合同要求且责任在卖方,买方将在合同条款第6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如买方提出退货要求,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合同材料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合同材料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合同材料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1款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

14.7.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支付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或质量保证金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将继续向卖方追索,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14.8 若因卖方原因,造成本项目未在与业主合同工期内完成并合同内容的,将视为卖方未能履约,卖方提供的合同总价10%履约保函将被买方全额扣除。同时,不免除买方向卖方进一步追索相关损失的权利。

15. 合同的解除

本款增加:

6)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决策或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上合同本条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合同材料类似的合同材料,卖方对购买类似合同材料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以及全部或部分合同终止所涉及到的损失成本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卖方违约的,卖方还应承担买方为实现债权或维护权益产生的全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18. 变更

18.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卖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合同材料(包括该材料的主要部件)原产地;

2)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合同材料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3) 交货至买方的其他项目或地点;

4) 卖方提供的服务。

18.2买方提出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格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15日内响应。

18.3如卖方提出变更,须事先取得买方同意,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增加,增加的款项由卖方承担;如果导致合同价格减少,减少的款项由买方扣回。

19. 索赔

19.1 如果卖方提供的本合同项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及其附属组件、配件、备品备件等)不满足合同要求,按下列情况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3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根据买方不同的索赔要求,按照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买方可要求卖方进行整改和完善,若材料运行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性能,买方可提出退货要求,卖方必须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合同材料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2)存在材料损坏、型号不符合要求、以次充好或者提供其他品牌材料代替双方约定的品牌等情况。卖方须立即重新提供符合买方要求的材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合同材料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的零件、部件和/或材料来更换有缺陷的部份和/或修补缺陷部份,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招标人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零部件或材料的质量保证期。

4)更换和/或增补合同材料的交货期应充分考虑该材料的安装工期,并满足该台套材料计划投运时间。卖方应将买方急需的合同材料以最快的方式运到工地,费用自付;经卖方同意买方可自行修复较轻缺陷和/或损坏的合同材料,费用由买方支付。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4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支付合同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或质量保证金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将继续向卖方追索,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追索。

20. 合同生效及其他

20.1 本合同将在买方和卖方签字盖章并且待项目核准后生效。

20.2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正本__份,买卖双方各执份;副本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合同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提供上述合同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材料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价(大写) (¥ )。

4.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材料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7.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卖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附件二:廉政责任书

根据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招标采购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材料物资采购高效优质,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有效及效益,买卖双方签署本责任书: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资委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工程有关的材料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材料。

第三条 卖方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卖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买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买方建议上级给予卖方若干年内禁止参加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其成员企业及三级子公司组织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买方或买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卖方或卖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与合同有效期一致。

第七条 本责任书经双方盖章签署后生效。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2         202


附件三:保函格式

(一)履约保函标准格式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于 日与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名称)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合同总价为(币种)大写金额  (小写币种及金额 :  )。

(银行名称) ,地址: (以下简称我行)应被保证人要求,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见索即付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币种)大写金额 (小写币种及金额 :

二、我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同意在收到受益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包含以下内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 (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函担保金额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相应款项:

(1) 被保证人违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责任;

(2) 被保证人违背的具体内容;

(3) 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

三、本保函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我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而自动作相应递减;

四、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 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我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

五、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应由我行/受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名称(担保机构名称) (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采用其他保函格式需经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开立)

 

(二)预付款保函标准格式

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于 日与受益人签订了编号为 (合同名称)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合同总价为(币种)大写金额  (小写币种及金额 :  )。按基础合同规定,申请人在取得基础合同项下预付款前应向受益人提交预付款保函。

(银行名称),地址: (以下简称我行)应被保证人要求,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的最高担保金额为(币种)大写金额 (小写币种及金额 : )。

二、保函自被保证人收到受益人支付的足额预付款之日起生效,至 日(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我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

三、我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因被保证人违反基础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受益人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同意在收到受益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在 (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个银行工作日内无条件支付本保函限额之内受益人要求的款项。

四、本保函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我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而自动作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应由我行/受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名称(担保机构名称) (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采用其他保函格式需经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开立)


(三)质量保函标准格式

 

 

见索即付质量/保修期保函

保函编号:

开立日期:

致: (以下简称受益人):

鉴于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于 日与受益人签订了 (基础合同名称) ,编号: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根据合同规定,申请人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百分之 /合同中规定金额的质量/保修期保函。

(银行名称),地址: (以下简称我行)应被保证人要求,兹开立以贵方为受益人的质量/保修期保函。

一、本保函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二、最大担保金额为大写(币种)金额 元(小写币种及金额 :

三、我行承诺,在本保函有效期内,我行同意在收到受益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声明以下内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 (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函金额为限向受益人支付相应款项:

1)被保证人违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保修责任;

2)被保证人违背的具体内容;

3)保函项下需支付的金额。

四、本保函金额将随被保证人逐步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以及我行已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而自动作相应递减。

五、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截止日为 (该日为非银行营业日时则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为准)我行对公营业时间结束时有效期届满。

六、本保函不可转让,我行对除受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应由我行/受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担保人名称(担保机构名称) (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发日期: 

(采用其他保函格式需经受益人同意后方可开立)


附件四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合同名称:

买方: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卖方:  

 

为明确本合同中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合同涉及的所有信息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滥用,买方、卖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知识产权

(一)卖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及其配套软件不会侵犯其他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买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及其配套软件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二)买方不对卖方提供的产品的商标、专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负责,如因卖方提供产品及其配套软件侵犯其他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导致买方受损的,卖方应承担第三方起诉买方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诉讼和其它有关费用等)和责任。

(三)卖方应保证提供产品及其配套软件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卖方所有,对于非卖方所有知识产权的货物,卖方有义务提供给买方正规销售渠道证明。

(四)卖方允许买方在有限范围内(仅限于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和服务)使用其商标、专利,合同履行完毕后仍然有效。

二、保密

(一)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涉及的保密责任。

(二)甲乙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执行期间获得的或收到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以下简称保密资料)进行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三)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本协议涉及的保密资料包括:

1、相关知识产权申报文件、合同协议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资料、合同协议,各类报告以及有关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和决定。

2、合同执行过程中往来的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

3、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有关当事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已经公开的知识产权信息除外)。

4、经甲卖方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四)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卖方如发现有关保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买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五)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相关责任直至解除合同。违约金或赔偿金由双方另行协商,但违约金和赔偿金之和不超过合同总额的40%。

(六)双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合同终止后3年内,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卖方提前退出本项目,双方继续履行有关保密责任。

 

 

买方:(章) 卖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附件五、报价表

1、报价汇总表 单位:

序号

内容

投标价格(含税)

备注

1

法库县丁家房镇13.4MW分散式风电项目变配电设备及辅助系统设备采购项目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工程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开关站

 

 

 

 

 

 

1

一次主要设备

 

 

 

 

 

 

1.1

10KV配电装置

 

 

 

 

 

 

1.1.1

0.4/10kV 高低压开关柜

1.电压等级;10kV;规格、型号:KYN28-12 1250A 25kA 真空断路器,8面
2.电压等级:0.4kV;规格、型号:交流配电屏MNS型,3面

1

 

 

乙供

1.2

站用变压器

 

 

 

 

 

 

1.2.1

站用变压器

1.型号、规格:SCB12-125/10.5/0.4-NX3
10.5±2×2.5% ,Dynd11 Ud=4%

1

 

 

乙供

2

综自设备、涉网设备、计量设备

 

 

 

 

 

 

2.1

预制舱

 

 

 

 

 

 

2.1.1

预制舱

1.型号、规格、名称:预制舱厚度大于等于150mm
3.舱体尺寸:187m2

1

 

 

乙供

2.2

计费系统

 

 

 

 

 

 

2.2.1

关口表

高精度关口表1块(有功0.2S级,无功0.5级),品牌:XXX,型号:满足辽宁省国网要求。(包括表校验)

2

 

 

乙供

2.2.2

电能表

(有功0.5S级,无功2.0级),品牌:XXX,型号:满足辽宁省国网要求。(包括表校验)

5

 

 

乙供

2.2.3

负荷控制终端

品牌:XXX,型号:满足辽宁省国网家电网要求(包括校验)

1

 

 

乙供

2.3

涉网设备

 

 

 

 

 

 

2.3.1

AGC/AVC控制系统柜

1.型号、规格、名称:800×600×2260mm
AGC控制系统1套;
AVC控制系统1套;
AGC/AVC工作站1套

1

 

 

乙供

2.3.2

电能质量监测柜

1.型号、规格、名称:800×600×2260mm
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1

 

 

乙供

2.3.3

风功率预测系统及测风塔

 

1

 

 

乙供

2.4

控制及直流系统

 

 

 

 

 

 

2.4.1

计算机监控系统

 

 

 

 

 

 

2.4.1.1

工作站

1.规格、参数:
主机兼工程师工作站1套;
主机兼操作员工作站1套;
语音报警装置1套;
A3打印机1台(支持A4幅面);
系统软件、支持软件1项;
主机加固软件1套(全站配置);
微机五防系统1套(含主机、电磁锁等,风机箱变锁具)

1

 

 

乙供

2.4.1.2

操作台

1.规格、参数:8工位

1

 

 

乙供

2.4.1.3

公用测控柜

1.型号、规格、名称:800×600×2260mm
公用测控装置2台

1

 

 

乙供

2.4.1.4

远动通信柜

1.型号、规格、名称:800×600×2260mm
远动通信装置3台;
交换机6台(24电口,2光口);
规约转换器6台

1

 

 

乙供

2.4.1.5

同步时钟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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